关于谴责侵犯本公司企业名称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严正声明

近期,本公司经调查发现,部分公司所运营的网站、微信及微博上,存在未经我公司授权或许可,大量使用我公司已注册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的行为,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嫌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我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宜,严正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排他享有“团车网”企业名称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

众所周知,“团车网”系本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已经依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在社会上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据此我公司已经对下列商标申请注册成功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团车、车团网、圆车网、团车网、tuan che、及

二、侵犯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公司将按照下列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本公司在此严正声明:

1、任何在与本公司从事相同行业中使用与本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团车网”系列商标或使用“团车网”字号的行为,均视为侵犯本公司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2、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士在接到本公司关于侵权事宜《敬告函》或浏览上述《声明》后应在十日内主动与本公司沟通,就本次侵权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及造成的损失等相关事宜与本公司进行妥善协商。

3、为了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已着手准备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士采取法律行动,一旦相关事宜在合理期限内得不到妥善处理,本公司将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士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团车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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